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市委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维护缴存单位和职工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提倡缴存单位和职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新乡公积金”APP等线上渠道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通过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咨询住房公积金业务。有特殊情况确需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的,应提前预约,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实行预约办理和错峰办理,切实保障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
2.适当延长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限。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疫情防控解除后三个月之内,足额补缴的视同正常缴存。其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申请租房提取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益。
3.对特定企业允许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不能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6月底前可按规定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或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待企业效益好转后,再补缴住房公积金或恢复缴存比例。缓缴期间不影响职工正常申请贷款。
4.顺延提取和贷款办理期限。疫情防控期间,购买自住住房、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贷款时限到期的,可顺延到疫情防控解除后二个月之内办理。
5.切实保障受疫情影响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在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能正常还款的,可在疫情防控解除后三个月之内,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补足所欠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
6.开辟绿色通道。针对一线防疫工作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采取特事特办的原则优先办理,开辟绿色通道,实施无缝连接,确保优质高效服务。
7.本通知在疫情防控期间有效,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以最新要求为准。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咨询、预约电话:
- 缴存提取业务:0373-2035516
- 贷款业务:0373-2087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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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9日